學位授予資訊

 

【授予學位校內備查說明】

  • 系所獲教育部核准新增或調整(含更名、整併),請於實施學年度前通過系、院相關會議後,至遲於每年4月30日前將授予學位名稱申請表及會議紀錄(蓋戳章)送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,並提案至教務會議審議,通過後始得實施。
  • 訂定學位名稱應注意之原則,可參考教育部修訂之「大學各系所(組)授予中、英文名稱參考手冊」。
  • 調整(含更名、整併)案:應經校內審慎討論、建立共識,於規劃階段即確實與教師及學生溝通,並詳細說明學位證書登載方式、課程規劃及具體之師生權益維護作為。調整案通過後尚未畢業之學生均頒發調整後之學位證書,涉及學生權益影響部分,請系所與學生充分溝通協調及宣導並作成會議紀錄,以避免爭議。